【社團法人台灣智慧城市發展協會接受委託研究作業辦法】

【社團法人台灣智慧城市發展協會接受委託研究作業辦法】

【社團法人台灣智慧城市發展協會】接受委託研究作業辦法 

 105/10/04 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
一、本協會會員以協會名義接受政府機關、其它法人團體、或個人之委託,進行學術性之研究工作時,應依本程序辦理。

二、接受委託研究之方式,可分為直接委託與間接委託二種。直接委託係由委託單位發函邀請本協會推薦主持人選,提出服務建議書,參與評比或直接進行研究;間接委託係由計畫主持人與委託單位先行完成初步協議,再以本協會之名義,接受委託。

三、直接委託之研究案,得逕行通知全體理監事推薦主持人選若干人。研究總經費若未超過五百萬元,主持人選得由理事長逕行核定;超過五百萬元者,應由理事長邀集常務理監事討論決定。

四、間接委託之研究案,應經研究委員會初審後,委託金額三佰萬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決定,金額超過三佰萬元或案情特殊者,由理事長核定同意或辭謝委託。

五、除稅金之外,直接委託案之管理費提撥辦法採用級距比例計算;研究經費三佰萬元以下應提撥百分之十的管理費,三佰萬元以上請參閱附表;間接委託案應提撥研究經費百分之十的管理費。若有特殊情形,授權常務理事會議決之。

 

案件經費

(新台幣)

管理費比例

稅金

備註

500萬元以上

5%

5%

 

300-500萬元

8%

5%

 

300萬元以下

10%

5%

 

 

六、各計畫主持人聘用助理者,若參加全民健保或勞工保險,雇主負擔之部份應由計畫主持人於研究經費挪支,本協會可代辦投保之行政作業。
 
七、直接委託或間接委託之研究案,均需將期初、期中、期末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,配合研究工作進度,義務提交協會一份備存。必要時理事長得以要求提出研究工作進度報告。
 
八、委託研究案若有涉及罰則,應由計畫主持人具結負完全之責任。
 
九、理事長如認為某一研究案有損本會聲譽者,得糾正該主持人,限期改善。情節重大者,得提請理監事會決議,爾後本協會不再同意該主持人以本會名義接受委託研究。
 
十、本程序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